(2016)川19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郭明燕与吴斌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明燕,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郭明燕,女,生于198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斌,男,生于1976年6月8日。再审申请人郭明燕因与被申请人吴斌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仅是对郭明燕与吴斌的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作了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郭明燕不能对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857号提起再审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明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晓云审判员 肖 强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永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