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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辛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正俊与徐家庆、尹腊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俊,徐家庆,尹腊英,徐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杨正俊。被告徐家庆。被告尹腊英。被告徐明俊。原告杨正俊与被告徐家庆、尹腊英、徐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正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家庆、尹腊英、徐明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正俊诉称,原告与被告徐家庆系朋友关系。被告徐家庆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88000元,2013年8月20日,被告徐家庆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杨正俊人民币1088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0日止。被告尹腊英、徐明俊在担保方处签字。后被告徐家庆偿还88000元,余款未能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家庆、尹腊英、徐明俊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后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借款协议、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杨正俊与被告徐家庆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徐家庆应当返还原告杨正俊借款。被告尹腊英、徐明俊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对被告徐家庆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徐家庆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家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正俊借款1000000元。二、被告尹腊英、徐明俊对被告徐家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家庆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3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5130元,由被告徐家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勇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人民陪审员  王春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附上诉须知壹份书记员谢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