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候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829号原告:候某,农民。被告:冯某,农民。原告候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候某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