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5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候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829号原告:候某,农民。被告:冯某,农民。原告候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候某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