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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袁正强与甄山大丽、甄学明、谭学春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正强,甄大丽,甄学明,谭学春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财保3号申请人袁正强,男。被申请人甄大丽,女。被申请人甄学明。被申请人谭学春。申请人袁正强因与三被申请人婚约财产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在镇巴县金融机构的存款9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袁兵的房产担保(房产证号:镇巴县房权证泾洋镇字第0079**号,建筑面积126.30平方米)。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甄大丽、甄学明、谭学春在镇巴县金融机构的存款9万元(具体存款机构及金额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昊煜审 判 员  张玉森代理审判员  贺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学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