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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执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郭某某,赵某某,李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开执字第009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负责人:贾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郭某某,女。被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女。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公证处(2015)开证经字第72号公证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5年10月7日前给付贷款本息80602.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公证处(2015)开证经字第72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