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孙吉祥与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吉祥,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孙吉祥。被执行人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剑发。被执行人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划被执行人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