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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孙吉祥与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吉祥,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孙吉祥。被执行人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剑发。被执行人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划被执行人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