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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许某甲、许某乙等与许某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许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94号原告许某甲,女,汉族,1946年7月24日出生。原告许某乙,女,汉族,1954年3月11日出生。原告许某丙,女,汉族,1958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许某丁,男,汉族,1953年9月27日出生。原告许某戊,男,汉族,1966年5月8日出生。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剑峰,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己,男,汉族,1962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凤芹。委托代理人许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与被告许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撤回对被告许某己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共同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宋海燕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馨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