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润时装有限公司与某婷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庄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润时装有限公司,某婷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庄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7号原告深圳市某润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夏某。被告某婷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被告庄某,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C306792(9),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704167201。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了上列原告深圳市某润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婷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庄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3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 云审判员 马 占 举审判员 胡 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良(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