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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5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郑华明与吴智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智皇,郑华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5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智皇,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华明,男,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杨海娟,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智皇因与被上诉人郑华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智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智皇以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智皇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9元,减半收取为624.5元,由上诉人吴智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一萍代理审判员  黄 锋代理审判员  赵雪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