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叶茂西诉谢炳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茂西。委托代理人陈尔怡,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炳宽。原审被告李钢。原审被告北京西京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钢,总经理。上诉人叶茂西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0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叶茂西以与被上诉人谢炳宽等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且谢炳宽已实际自上诉人叶茂西处取得债权转让款人民币2,040,000元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审理中,被上诉人谢炳宽对上诉人叶茂西诉称的案外和解协议之事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叶茂西撤回上诉的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据此,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茂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46.50元,减半收取10,223.25元,由叶茂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慧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