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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1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杨坤与固镇县信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坤,固镇县信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256-1号申请执行人:杨坤,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固镇县信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刘军。被执行人:刘军,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固镇县信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固镇县信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军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固镇县信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军的存款6.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林二○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