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1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杨坤与固镇县信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坤,固镇县信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256-1号申请执行人:杨坤,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固镇县信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刘军。被执行人:刘军,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固镇县信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固镇县信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军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固镇县信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军的存款6.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林二○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