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舒在北与被告赵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在北,赵永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714号原告:舒在北,男(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蔡云奇,系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在北与被告赵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在北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在北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在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55元。审 判 长 年光人民陪审员 付伟人民陪审员 焦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