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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舒在北与被告赵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在北,赵永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714号原告:舒在北,男(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蔡云奇,系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在北与被告赵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在北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在北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在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55元。审 判 长  年光人民陪审员  付伟人民陪审员  焦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