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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3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任杰与姜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杰,姜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8号原告任杰,男,生于1987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姜晓峰,曾用名姜栖兴,男,生于1984年10月2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杰与被告姜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任杰承担。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诗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