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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冯高宁犯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高宁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2刑初1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高宁,男,1965年1月2日出生于海南省琼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琼海市嘉积镇。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高宁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高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高宁为了不让天然林木遮光影响其种植的山柚树生长,在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底6月初的几天,擅自使用油锯将位于琼海市白石岭岭平的自然生长的125株树木予以砍伐,所砍伐的树木全部遗留在现场。经鉴定:被砍伐林木树种为天然阔叶树,共计125株,蓄积量为10.48立方米。被告人冯高宁于2015年10月25日到琼海市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冯高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明、现场调查报告、办案说明等,证人何某、莫某、王某、梁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高宁违反法律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林木,蓄积量达10.4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冯高宁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冯高宁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高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春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茂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