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宋某某,身份号码×××,哈尔滨市第二医院保卫科内勤,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王某某,身份号码×××,女,汉族,住同宋某某。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新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宋某某与王某某共同生活近三十年,经常争吵,近两年吵架升级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王某某还经常到宋某某工作单位作闹,影响宋某某正常工作,宋某某忍无可忍。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宋某某有外遇多年,王某某怕影响孩子婚恋就一直忍让。王某某对宋某某还存在感情,宋某某在外借钱,借的钱越来越多,还款的压力越来越大,加上2009年左右宋某某在外有外遇,双方争吵就加剧了。宋某某从2013年6月份开始经常无故离家出走,每次出走持续的时间也越来越长,最短1个星期,最长持续20多天。因为宋某某不回家,而且手机联系不上,王某某才到宋某某单位去找,没有作闹。2015年7月以前双方生活得很好,后双方因误解产生隔阂,而同事劝解不当,加深了宋某某对王某某的误解,宋某某离家不归至今。本院经审理查明:宋某某与王某某于1984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近年来双方因琐事争吵。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宋某某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新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