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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红彬与何雪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彬,何雪松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91号原告:刘红彬,农民。被告:何雪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彬诉被告何雪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原告刘红彬负担。审判员  凡雪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立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