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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小民初字第02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冀海燕与被告刁永辉、被告梁利霞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海燕,刁永辉,梁利霞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小民初字第02966号原告冀海燕,无业。委托代理人许崇华,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永辉,太原二监工人。被告梁利霞,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海燕与被告刁永辉、被告梁利霞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海燕以已于二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刁永辉和被告梁利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冀海燕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海燕撤回对被告刁永辉和被告梁利霞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冀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 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斯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