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幸、张某梅、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幸,张某梅,胡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84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原告代理人李春,男。被告张某幸,女。被告张某梅,男。被告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幸、张某梅、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苗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