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法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文传军与裴迎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传军,裴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文传军,男,1971年9月12日生。被执行人裴迎国,男,1978年3月5日生。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光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文传军申请执行裴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裴迎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光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297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剩余债权数额3297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王骁励审判员 李灵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