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4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武玉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武玉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辉民初字第4245号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孟庄大道路西法定代表人冯福山,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勇。被告武玉伟。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玉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申文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玉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豫G×××××《车辆挂靠协议书》、《车辆联营协议书》各一份,协议约定被告遵守原告公司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原告为被告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协议约定被告挂靠车辆入户原告公司后,按照原告公司规定被告挂靠车辆的必入险种及最低保额,挂靠车辆的续保必须通过原告代办,保险到期前被告必须及时向原告交纳续保保费,由原告代办各种续保费用。凡被告在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前未通过原告续保,或保险到期前被告未按原告规定向原告交纳续保保费,被告需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原告有权扣留并收回该车辆直至保险续保办理完毕。该挂靠车辆保险已于2015年10月9日到期,原告在保险到期前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通过原告办理保险续保手续及年检审车,但被告以无力承担续保费用为由至今未按协议约定通过原告办理挂靠车辆的保险续保,车辆也没有及时参加年检。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车辆挂靠协议》、《车辆联营协议》;2、被告于判决生效日将豫G×××××货车从原告名下提档迁出;3、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违约金5000元、网络信息费1000元、服务管理费48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玉伟签订了豫G×××××车《车辆挂靠协议书》、《车辆联营协议书》各一份,约定:原告将豫G×××××车汽车产权转让给被告武玉伟经营,被告所联营车辆自经营之日起按照规定办理车辆全保险,按期交纳营运费、货运附加费、工商费有关手续费用共200元/月,原告协助被告办理车辆入户、挂牌、办证等手续。被告挂靠车辆入户原告公司后按照原告有关规定交纳代办费。被告不配合原告工作,不按时向原告交纳代办费,又不向原告交回牌照、行车证,超过一个月者原告可以采取内部强制措施或向法院起诉。挂靠车辆必须在原告公司参加各类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保单由原告存档保管。从原被告签定协议之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对于双方约定服务费共计4800元被告未支付给原告,被告也未按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车辆年审、办理车辆保险。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车辆联营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在签订协议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服务管理费,未进行车辆年审、办理车辆保险,显属违约,以致于双方已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车辆联营协议书》,被告将豫G×××××车从原告名下提档迁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4800元的请求,不违反原被告之间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付保险违约金、网络信息费的请求,其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玉伟在2013年10月10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及《车辆联营协议书》。二、被告武玉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豫G×××××车提档迁出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三、被告武玉伟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服务管理费四千八百元。四、驳回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申文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