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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城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初字第37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