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城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初字第37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