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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红卫与许小利、罗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红卫,许小利,罗国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江红卫,男,汉族。被告许小利,男,汉族。被告罗国英,女,汉族,系被告许小利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红卫诉被告许小利、罗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红卫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小利、罗国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红卫撤回对被告许小利、罗国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江红卫负担。审判员  李治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