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6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陈某。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在本院立案执行前,已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