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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雷绍辉申请执行三台县刘营镇卫星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绍辉,三台县刘营镇卫星村第四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雷绍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被执行人三台县刘营镇卫星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刘洪,系该社社长。本院的(2012)三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三台县刘营镇卫星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洪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