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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恢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罗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东,罗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恢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罗旭,男,汉族,居民。张晓东与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旭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晓东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罗旭的工资账户,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恢字第1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果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盛华审判员  庞志海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其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