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恢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罗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东,罗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恢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罗旭,男,汉族,居民。张晓东与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旭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晓东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罗旭的工资账户,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恢字第1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果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盛华审判员 庞志海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其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