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伍大生与张萌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大生,张萌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伍大生。被执行人张萌凌。本院在执行伍大生与张萌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萌凌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张萌凌持有证号为g37123979中国护照和证号为w34203878港澳通行证,申请执行人伍大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张萌凌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伍大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张萌凌(身份证号码:420683197102240528)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树国审判员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