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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胶州市森林公安局与周兆月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森林公安局,周兆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1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森林公安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相栋,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周兆月,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周兆月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胶森公罚书字(2015)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森林公安局撤回对胶森公罚书字(2015)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台耀君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吕万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