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淑英与被告贾勇、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英,贾勇,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47号原告陈淑英,女,生于1966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贾勇,男,生于1965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英诉被告贾勇、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英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怡志(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