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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淑英与被告贾勇、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英,贾勇,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47号原告陈淑英,女,生于1966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贾勇,男,生于1965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英诉被告贾勇、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英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怡志(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