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通河县同鑫供热有限公司与周建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河县同鑫供热有限公司,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16号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同鑫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清河镇二街。法定代表人:李春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青山,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周建国,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通河县同鑫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建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19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建国于2016年1月15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