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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郑某与济宁兴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12号原告郑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何某、李某自愿提供其名下座落于济宁市南池怡景园A区A8号楼东一单元七层西户房产(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要求冻结被告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本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