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欧姆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欧姆龙(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370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达,经理。被告欧姆龙(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鸿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姆龙(上海)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方 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