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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惠怀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惠怀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01766号原告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法定代表人张盘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培公,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怀胜,男,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惠怀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郏县宏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晨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