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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4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15)4648号范银波离婚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银波,彭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4648号原告范银波,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金井镇龙泉村大石组247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810628523x。被告彭伟,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8011024926。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银波与被告彭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银波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彭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银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银波撤回对被告彭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范银波负担。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