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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香菲娱乐有限公司与吴美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香菲娱乐有限公司,吴美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918号原告上海香菲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香菲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美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香菲娱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香菲娱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香菲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香菲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明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