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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章公杰与余文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文龙,章公杰,华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3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文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公杰。原审第三人:华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汀田街道文华路。法定代表人:余建福。上诉人余文龙因与被上诉人章公杰、原审第三人华滨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余文龙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文龙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余文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