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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尹田彬与崔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田彬,崔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68号原告:尹田彬,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崔立明,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田彬与被告崔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田彬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崔立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田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田彬撤回对被告崔立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申请费116.00元,由原告尹田彬负担。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