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尹田彬与崔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田彬,崔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68号原告:尹田彬,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崔立明,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田彬与被告崔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田彬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崔立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田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田彬撤回对被告崔立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申请费116.00元,由原告尹田彬负担。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