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丁学文与天津滨海新区康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学文,天津滨海新区康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3389号原告丁学文。法定代理人刘锡广,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康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六间房村村东。法定代表人窦中婧,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忠峰,该合作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春峰。原告丁学文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康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并未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合法形式占用原告所在村民小组成员丁学文、杨子云、杨庆生、王华香、丁学礼、刘玉普、刘玉旺、郭春新、李占德等村民承包的集体土地共计4亩1分,应依法返还原告及相应农户并赔偿自2002年至2015年以来的经济损失17220元。而被告则主张,被告合作社占用土地系通过转租形式从杨子清处合法取得承包经营权,杨子清原先建设的养猪场,系通过无偿赠与、土地置换、有价购买等方式从原告等村民处合法取得,只是一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相关审批手续。本案中,双方争议问题的实质和前提是土地使用的合法性问题。而该问题并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双方应通过其他部门和渠道依法予以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学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元,退还原告丁学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宝华审 判 员 李 兵人民陪审员 张承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建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