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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邱洪伟与张胜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洪伟,张胜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01号原告邱洪伟,男,1969年1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开发区曲坊村662号委托代理人李旭波,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TEL:.被告张胜泉,男,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相家村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洪伟诉被告张胜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洪伟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洪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