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687号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市浡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金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687号原告朝阳市浡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润志,总经理。被告李金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浡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系免交。审判员 罗景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海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