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金国霞与张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国霞,张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29号申请人金国霞,女,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申请人张雪艳,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金国霞与被申请人张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国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