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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吴大志与徐兴勤、邢应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志,徐兴勤,邢应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21-1号原告:吴大志,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杨汝绅,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兴勤,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邢应锁,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大志诉被告徐兴勤、邢应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大志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大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大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2885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4955元,由原告吴大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