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吴大志与徐兴勤、邢应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志,徐兴勤,邢应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21-1号原告:吴大志,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杨汝绅,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兴勤,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邢应锁,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大志诉被告徐兴勤、邢应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大志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大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大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2885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4955元,由原告吴大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