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26号原告魏某某,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申建立审 判 员 张 征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顾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