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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26号原告魏某某,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申建立审 判 员  张 征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顾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