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060号申请人:周培德。委托代理人:周鲁钢。被申请人:陈建波。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周培德与被申请人陈建波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周敬涛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培德与被申请人陈建波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店口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陈建波应支付申请人周培德加工费人民币35986元,申请人周培德自愿为被申请人陈建波减免5986元,余款30000元定于2016年3月至5月在每月15日前各支付10000元,如被申请人任何一期到期未付清,则减免部分照算,且申请人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应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