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云犯挪用公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220号罪犯林云,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大学本科,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云犯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云挪用公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500万元应予退赔。宣判后,被告人林云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1月17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61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3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因罪犯林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7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3年10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福钒、林礼汀,福建省闽西监狱民警罗静、陈清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云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林云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八月至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分,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此次减刑退缴挪用的公款1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