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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成江与方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江,方国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20号原告:王成江,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方国杰,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江诉被告方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方国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成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正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