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28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贾天宝与林少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天宝,林少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828-2号原告贾天宝男,经商。被告林少明,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天宝与被告林少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天宝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天宝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天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4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贾天宝负担。审 判 长 陈高明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人民陪审员 朱有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骆光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