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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龙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雅泉工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雅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龙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雅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号中天大厦707-2室。法定代表人轧达荃,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龙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天意里12-201室。法定代表人王丽娜,总经理。上诉人天津雅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龙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6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天津雅泉工贸有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坐落于天津市,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天津雅泉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宝龙审 判 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0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