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潜民一初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程鹏与葛玉丰、涂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鹏,葛玉丰,涂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997号原告:程鹏,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葛玉丰,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涂必平,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程鹏诉被告葛玉丰、涂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胡清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迎春、人民陪审员余松青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玉丰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和被告涂必平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鹏诉称:葛玉丰于2013年元月27日向程鹏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涂必平提供担保,到期后,葛玉丰和涂必平未予偿还,故程鹏诉至法院,要求葛玉丰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8日起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涂必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程鹏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程鹏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程鹏和葛玉丰之间的借款关系及为涂必平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葛玉丰、涂必平未予答辩。综合原告举证情况,本院对程鹏递交的2份证据,经分析审核后,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葛玉丰于2013年元月27日向程鹏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3年12月27日归还。涂必平并向程鹏提供担保,承诺担保责任为该借款还清为止。到期后葛玉丰和涂必平并未偿还借款至讼始。本院认为:程鹏与葛玉丰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在借条中已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葛玉丰应当按约如期归还借款。条据中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葛玉丰逾期还款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涂必平作为保证人,承诺担保到本借款还清为止,因此涂必平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1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被告葛玉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程鹏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28日起至本院确定付款之日止,利率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涂必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葛玉丰、涂必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清华审 判 员  张迎春人民陪审员  余松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盈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