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民初字第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冯忠新与周红艳、义乌市龙湖餐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忠新,周红艳,义乌市龙湖餐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3432号原告冯忠新。被告周红艳。被告义乌市龙湖餐厅。经营者陈先芬。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冯忠新诉被告周红艳、义乌市龙湖餐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冯忠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忠新承担。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