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2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陈辉与张雪珍、胡碧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张雪珍,胡碧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2374-1号原告:陈辉。委托代理人:林文星,台州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雪珍。被告:胡碧媛。原告陈辉为与被告张雪珍、胡碧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2元,减半收取5191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9111元,由原告陈辉负担。审 判 长 苏顺法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缪娅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